筠连县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
筠连县公安局
筠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筠连县消防救援大队
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
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筠连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筠连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开展筠连县再生资源回收站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各再生资源回收站企业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有效整治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突出、经营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化解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领域风险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持续优化县域人居环境与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整治、从严监管执法、健全长效机制,依法依规查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彻底整改无证无照经营、备案手续不全、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生态环境不达标、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全面实现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证照齐全合规、备案登记到位、安全措施闭环达标、环保要求刚性落实、经营行为规范有序,切实筑牢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防线,推动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时间
2026年1月2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整治范围
全县12个乡(镇)辖区内,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储存、转运等经营活动的固定回收站点及临时回收经营点。
四、重点整治内容
(一)证照资质及备案管理
1.市场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
1.配备不低于4KG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按2具为一组,间隔20米规范设置到位。建议设置消防水池(水囊)、配备水泵、水枪、水带等消防设施器材;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定期维护,设置位置需便于取用,严禁遮挡、挪用。
2.电气线路按规范要求敷设并穿管保护,开关、插座、配电箱等电气设施严禁设置在物资堆垛上方或紧贴可燃物,电气线路与可燃物安全间距不低于0.5米,坚决杜绝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等违规用电行为。
3.加强动火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加强动火作业资格管理,严格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全面加强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管理预案;严格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加强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作业期间严格做到“六必须”。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蜀安·焊”平台申报动火作业。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无占用、堵塞、封闭等影响应急疏散和救援的情形。
5.严禁存在住宿、生产经营、物资仓储“三合一”“多合一”违法违规现象。
6.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并留存记录。
(三)生态环境保护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四)环境卫生管理
1.回收站点应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并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2.回收站点内再生资源应按商品储运要求堆放整齐、按规定要求分类摆放。
3.回收站点建筑设计应符合GB2894、GB50016要求,符合环境、排污、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扰民。
(五)经营行为及场所规范管理
1.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等专用器材和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以及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除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2.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4.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对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筠连县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0831-7869455,相关部门对举报线索将及时核查、依法依规处理,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行业经营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6年1月21日
来源:筠连县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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