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新媒体
  • 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服务>政策法规

宜宾市商务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单位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3-02-28 【字体: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县(区)财政局、三江新区工业和服务业局、三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消费复元活血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宜宾市商务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7日

宜宾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恢复

和扩大消费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经济工作会精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消费复元活血的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商函〔2023〕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或活动参与单位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宜宾行政辖区内

(二)申请单位或活动参与单位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拖欠民工工资

(三)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未弄虚作假

(四)符合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资金兑现工作,并按照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求及时开展资金清算工作

(二)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所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申请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减少所在县(区)下一年度资金和项目的安排。

(三)获得支持的项目必须主动接受市、县(区)两级商务和财政组织的绩效评价和核查,否则商、财部门将按规定收回支持的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三年内的申报资格。

三、政策内容

(一)发放消费券。一季度,在前期已安排400余万元的市级财政资金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追加200万元,分期发放惠民消费券,重点支持餐饮、零售等重点行业限上和限下样本单位。后续视政策实施效果可再增加发放额度。同时,鼓励各县(区)面向餐饮、零售等重点行业发放新一轮消费券。

(二)促进汽车消费。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限额以上4S汽车经销企业处购买(或二手车置换新车,报废旧机动车购买新车)并在宜宾注册登记上牌(禁止各区限制车辆必须在本区上牌)的家用小排量(1.6及以下排量,含T)乘用车和新能源汽车(不含二手车,进口车)的个人消费者予以补贴。燃油车补贴标准:单车成交价10万元(含)以下,每辆补贴1000元,单车成交价10-15万(含),每辆补贴1500元,单车成交价15万元以上,每辆补贴2000元。新能源汽车(含混动)补贴标准:单车成交价10万元(含)以下,每辆补贴1500元,单车成交价10-15万(含),每辆补贴2000元,单车成交价15万元以上,每辆补贴2500元。对购买“宜宾造”汽车的,每档补贴上浮500元/辆。

(三)促进家电家装消费。对在我市限额以上家电家装销售企业以旧换新购买电视、冰箱冰柜、洗衣机、空调、手机、电瓶车、热水器等绿色智能产品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对在我市限额以上家电家装销售企业新购买绿色家装、节能灯具、节能环保灶具等绿色节能产品给予补贴;以上两项按照销售成交价格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台。每人不超过3台。

(四)支持开展促销活动。鼓励各县(区)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引导市场主体举办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综合性促消费活动。经县(区)政府认定、且单场参与企业不少于20家的促销活动,按每场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场补贴不超过10万元,每个县(区)不超过4场。

(五)优化消费环境。鼓励各县(区)借助各类促消费工作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清理和废止限制消费的政策措施,支持市场主体在商业用地红线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促消费活动;鼓励放开酒吧、咖啡店、轻餐饮店“外摆位”限制;在条件具备路段适当设置夜间临时停车点。

以上政策执行期为1月13日至3月31日,政策兑现资金省级承担35%(若单项政策补助规模超过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限额,按照各地补贴规模权重进行清算),其余资金除消费券外,市、区按照5:5分担,市、县按照3:7分担。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