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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系统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四川省商务系统行政检查事项分类检查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商务厅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4-01-04 【字体: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全省商务系统精准高效监管执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商务系统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四川省商务系统行政检查事项分类检查规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四川省商务系统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2.四川省商务系统行政检查事项分类检查规则

                             四川省商务厅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1






四川省商务系统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编号)

检查事项划分

对象划分

监管方式

1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172)

一般检查事项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日常经营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企业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企业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年审

一般检查对象

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年审

未被投诉的企业每年检查一次

重点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定向检查

2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173)

一般检查事项

相关信息公示、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限定相关产品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核实登记消费者有关信息、签订销售合同、如实开具销售发票、备案及报送相关信息等情况

一般检查对象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重点检查对象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重点检查事项

一般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对象

3

对拍卖企业年度核查(175)

一般检查事项

对拍卖企业年度核查

一般检查对象

未涉及投诉、举报、部门移交、行政处罚及其他情况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定向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涉及投诉、举报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拍卖企业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一般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对象

4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176)

一般检查事项

对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行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

重点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一般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对象

附件2

四川省商务系统行政检查事项

分类检查规则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工作规则(编号172)

一、检查对象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事项适用对象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检查频次

商务厅每月组织全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线上报告业务统计工作,审核对外劳务企业业务统计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每年组织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审批的企业进行一次年审。

三、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2.是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3.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是否安排了相关技能培训;

4.企业是否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与国外雇主订立了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是否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6.劳务人员出境后是否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等情况;

7.是否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有关的工作。

四、检查方式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主要采取听取检查对象介绍自查情况、查看相关资料、查阅相关文件、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五、检查程序

1.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商务厅按规定随机抽取或有针对性选取检查对象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公示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下达《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年审通知书》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知书》。年审是普查,双随机一公开是按照6%的比例抽选。

2.现场检查。商务厅组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程序和要求对检查对象业务开展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情况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3.检查结果处理。检查组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整理,书面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后作出检查结论。检查对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商务厅按规定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检查工作总体要求

(一)实施开展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实施,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商务厅对检查工作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整理、立卷归档备查。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工作规则(编号173)

一、检查对象

(一)一般检查对象: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

(二)重点检查对象: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

二、检查方式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三、检查频次

一年至少一次(适当提高重点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检查重点

1.是否明示相关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售后服务信息和售后服务商名单;

2.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3.是否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4.是否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5.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时是否如实标明和提醒说明相关信息;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

6.是否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和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7.是否建立和按要求时限保存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

8.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五、检查程序

(一)组成检查组。由商务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取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随机抽取的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进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二)实地检查。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有关规定,针对检查对象开展检查,并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检查情况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后续处理。实地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完成检查结果的录入和公示,并做好检查资料留存等工作。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应予立案查处的,交由属地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专业能力。实施检查前,检查组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认真组织实施。检查时要注意保护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及其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汽车销售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查组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消极对待检查。对在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格遵守纪律。检查工作不得干扰影响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对检查工作进行不当干预,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泄露涉企信息行为的检查人员,依法处理。

(四)检查资料归档。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工作相关资料依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存档。做到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规则

(编号175)

一、对象划分

(一)涉及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移交的拍卖企业

1.核查频次:不定期

2.核查方式:定向检查

3.核查内容:历年拍卖核查情况、拍卖师登记情况、是否按照《拍卖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有无按时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年报等情况,重点关注举报或移交线索相关情况。

(二)涉及投诉、举报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1.核查频次:不定期

2.核查方式:定向检查

3.核查内容:历年拍卖核查情况、拍卖师登记情况、是否按照《拍卖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有无按时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年报等情况,重点关注举报或移交线索相关情况。

(三)未涉及投诉、举报、部门移交、行政处罚及其他情况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1.核查频次:定期,一年一次

2.核查方式:定向检查

3.核查内容:历年拍卖核查情况、拍卖师登记情况、是否按照《拍卖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有无按时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年报等情况。

二、核查程序

(一)进行核查前公示。通过商务厅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核查公示,主要内容为:核查对象、核查目的、核查时间、核查内容等。

(二)组成核查组。核查组由商务厅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行业商(协)会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三)开展监督核查。

1.对涉及多次投诉、举报拍卖企业实施核查时,核查组向被核查企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记录和摘录核查内容与事项,编制核查工作底稿并由核查企业、拍卖师签字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核查组应当注明原因。

2.对未涉及投诉、举报拍卖企业、拍卖师实施年度核查时,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注册的拍卖企业、拍卖师对照核查内容进行初查,将书面核查意见及相关核查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四)形成核查报告。商务厅复核后形成核查意见报告,并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复核合格的,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建议。

(五)作出处理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15个工作日内,商务厅书面告知企业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听证。商务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送达企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核查工作要求

1.提高专业能力。实施核查前,核查组应当熟悉与核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核查人员应当具备与核查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被核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确保工作质量。核查组长对核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核查组在实施核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商务厅报告。

3.严守工作纪律。核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核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核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核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核查资料归档

核查情况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全部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将检查工作相关资料依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存档。做到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编号176)

一、检查频次

原则上一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商务厅会商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确定。

二、检查方式

双随机、一公开。

三、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的行为。

四、检查程序

1.商务厅牵头组织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负责抽取企业并协商确定抽查日程安排。

2.实地检查时,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

3.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和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4.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五、检查工作要求

1.监督人员的工作要求

1)规范执法和检查程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妥善保存检查资料和证据材料。

2)自觉遵守廉洁、保密、回避规定,杜绝发生影响检查结果公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2.监督对象的工作要求

1)及时签收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结论、处理处罚决定等监督检查文书。

2)主动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电子数据及有关情况。

六、检查结果运用

1.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查初步结果和检查总结报告。

2.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原则,由商务厅检查人员将检查相关信息录入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系统并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七、检查资料归档

1.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组件齐全、内容完整,档案按照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录音档案、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等进行整理。

2.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做好档案收集、登记、造册、维护、保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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